来源:《农业经济》2018 年 01 期作者:邓彦芬单位:山西工商学院在我国经济水平大大提升的过程中,农业面源污染问题却日益严重,严重影响了农业的发展。在本文中,笔者从我国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法律的现状应从,总结其当前不存在生产生活垃圾面源污染、欺诈化肥农药面源污染、畜禽类面源污染等问题,并从法律理念、法律模式与法律制度等方面明确提出我国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法律建设策略,从而从法律制度应从,有效地解决问题农业面源污染问题。
一、我国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法律现状农业面源污染是由多种集中污染源而对生产系统产生的污染,还包括农药、沉积物、致病菌与废料等。和点源污染显著有所不同,面源污染的影响范围更加辽阔,危害更大,预防可玩性更高。我国农业面源污染主要由三方面造成,分别为生产生活垃圾面源污染、欺诈化肥农药面源污染、畜禽类面源污染。从整体来看,农业面源污染在我国不存在产于十分普遍,有所不同的地区中呈现有所不同的特点:中部及东部地区最引人注目的是农药化肥面源污染;南部地区最相当严重的是畜禽类面源污染。
农业面源污染早已沦为制约我国社会发展的相当严重因素。和西方发达国家比起,我国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方面的法律工作开始地十分晚。1984 年,我国《宪法》中环境保护方面的内容皆并未牵涉到到农业污染一词。
直到1998 年,我国农业环境保护工作并转由环保部门统一管理后,农业污染方面的工作才开始被人们所推崇。2002 年,我国修改后的《农业法》就农业面源污染加以规定,如涉及部门不应指导农民用于高效、低毒而残余较少的农药化肥;针对秸秆等物质不应处置,并提升利用率;在畜禽养殖中不应作好无害化处置工作,提升各种废弃物的利用程度。这是我国《农业法》首次对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方面展开的规定。然而该规定所牵涉到到的内容非常少,在实际应用于中过分明确,无法产生实质性影响。
2015 年我国新的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再度对农业面源污染加以规定。其认为:我国应向监测预警应从,作好农业污染面源预防工作;在农药与化肥的用于中不应做科学化,生产过程中的秸秆、薄膜等不应被科学处置;涉及部门不应作好该方面的财政预算工作,增大该方面的资金确保力度;农村生活垃圾则由各级地方政府负责管理处置。这些从法律的角度对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工作加以规定,然而意味着是应以的,缺少明确的操作者方面的指导。
我国环境保护法中并没就农业面源污染展开分开章节的规定,该方面的规定皆布满在《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等方面。农业面源污染展开为这些法规的附属内容,规定过于详尽,无法充分发挥预防起到。综合来看,我国农业面源污染方面的涉及法律工作较点源污染与城市污染来说,十分脆弱,与之涉及的法律内容非常少,且大多为涉及法规的附属内容,有利于农村面源污染防治工作的积极开展。
二、我国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法律建设的紧迫性(一)当前现状的必须涉及数据表明,我国大约有82% 的河流经常出现有所不同程度的污染现象,其中由农业面源污染所造成的超过总量的一半以上。有关数据还指出,农业面源污染早已多达工业污染,沦为我国仅次于的污染源。农业面源污染波及范围十分甚广,造成水质好转、生态环境毁坏。
不仅影响了农业发展,还危害了人们的身体健康。从当前现实市场需求来看,我国必需减缓农业面源污染方面的各项法律工作,完备涉及法律。(二)法制完备的必须现有的农业面源污染法规布满在有所不同的法律中,针对性不强劲,影响了实际操作,妨碍了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工作的有效地积极开展。
如果从现有法律应从,只展开改动,那么必定不会投放大量的时间与精力,且应用性不强劲。因此,必需减缓制订农业面源污染方面的专门性法规。在此方面,我国可以糅合世界先进设备国家的作法,如美国与日本等。比方说,美国的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法律具备很强的系统性。
所以,在预防农业面源污染的过程中,最有效地路径是完备法律。三、我国当前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法律上的不足之处在预防农业面源污染的过程中,法律是尤为有效地的工具,然而,当前我国该方面的法律工作相当严重迟缓,涉及的法律法规过于完备,还并未需要构建体系化。
无法有效地应付日益严重的农业面源污染问题。我国当前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法律上的不足之处主要反映在如下方面:(一)法律指导思想上过分领先当前我国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方面的各项法规皆布满在其他单行法中,而这些单行法在法律之初的原则皆是“以经济发展居多,环境保护辅”。在社会发展的过程中,倘若在环境法律中仍坚决这一原则,似乎和时代现状相符。
在当前,可持续发展才是我国积极开展环保工作所不应坚决的显然原则,但是这一原则被多次提到,还没反映到明确的制度建设中。当前我国环保工作的重点是城市污染防治与工业污染防治,农业污染防治工作还没获得充份的推崇。
涉及的环保法制为也皆是针对工业污染及城市污染而制订的。在这种法律指导思想下,农村环境问题得到充份的推崇,造成农业面源污染问题日益严重。
(二)并未建构完备的法律体系当前我国还并未针对农业面源污染问题而制订专门性法律,有关农业面源污染方面的法规多布满在其他法规中,且往往是其他法规的附属内容。从内容上看多为指导性或实质的内容,过分明确,无法应用于到明确工作中,缺少实效性。因为农业面源污染具备一定的特殊性,无法几乎限于点源污染的有关法规,必需建构农业面源污染方面的专门法规。在建构整体性的农业环境保护法的基础上,我国不应完善污染源领域方面的法律,比方说农药、化肥、农膜等方面展开细化规定。
(三)法律内容过明确,缺少可操作性当前,有关农业面源污染方面的涉及法规过分抽象化,缺少实践中操作者的价值,而法律的功能最后必须倚赖不利的继续执行而构建,现有的法律过于过抽象化无法继续执行下去。比方说《水污染防治法》内就农业生产者科学运用农药及化肥加以规定,但是并未牵涉到到衡量标准上,可操作性不强劲。《农业法》内就法律责任加以规定,认为如违反规定必须分担适当的责任与赔偿金,但是并没就赔偿金的标准及责任进行细化规定。
这种过分明确的法规造成执法人员工作中困难重重,甚至一度执法不严的严重局面。四、我国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法律建设的路径和欧美等国比起,我国农业面源污染更为严重,且影响力日益不断扩大。
但是,我国当前该方面的法律工作不存在诸多严重不足,亟需完备。笔者指出可以从如下几方面应从,强化我国农业面源污染防治的法律建设力度。(一)竖立起新的法律理念在法律过程中,法律理念是十分最重要的指导思想。当前,以经济发展居多是各项环境法律的出发点。
在以往经济发展中,环境保护和经济发展不存在一定的冲突,人们靠环境的代价来取得经济的发展。面临当前诸多环境问题,必需从法律理念应从转变思想,将可持续发展作为法律的新准则。
在法律过程中不应主张综合利用多方面资源,大力发展生态农业,增进农业的可持续发展,使得环境正义与代际公平需要获得充份的反映。以往农业的发展模式在法律上被坚称,新的模式不应极具科学性,需要构建可持续发展。这些理念都不应更加跨越在各项法律条文中。
(二)优化法律模式全球顺利展开农业面源污染防治的国家都经过集中法律到专门法律的过程。我国当前农业面源污染方面的法律法规皆布满在有所不同层级的法律中,多为重申性的内容,缺少可操作性,对执法人员工作的意义并不大。
针对此,我国不应优化法律模式,减缓实施一部专门性的法规。由于农业面源污染所牵涉到到的内容十分普遍,因此,一部专门性的法规还过于,还必须额外针对有所不同的污染源而发售适当的法规。(三)增强法制建设在建构法律制度的过程中,不应一直仔细观察农业环境法律思想。
一是减缓实施科学的协商监督制度,增强监督功能。应向法律方面具体涉及政府部门的职责,促成涉及机构需要有效地协商,彻底解决有所不同部门之间的利益冲突,对各项违法行为展开明确规定,使得所有部门需要依据既定的职责参予到农业面源污染的预防工作中。
二是建构完备的生态补偿制度。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工作必须投放大量资金,且起效十分较慢。环境具有反感的公共属性,还是必须倚赖政府的有效地规制,即建构有效地的生态补偿机制,给与适当的资金反对。
三是建构科学的政绩考核制度。在法律层面中,将涉及效益与政府政绩挂勾,使得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工作沦为政府的一项职能,并对该项职能的遵守状况定期考核。
这样需要性刺激涉及政府部门更为积极主动地投放到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工作中。四是完备公众参予制度。
在农业面源污染防治中,农民是十分关键的主体。因此,涉及政府部门应向宣传与教育应从,普及环保方面的法律与政策,使得农民需要意识到环保工作的重要性,积极参与到农业面源污染的预防工作中,改进生产方式,抛弃传统农业生产中不科学的作法,构建绿色农业生产,使得我国农业获得更佳的发展。五、结束语当前,我国的农业面源污染问题早已严重影响了整个农业生态环境,在预防农业面源污染的过程中,法律是最有效地的手段。
在法律的起到下,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工作需要更为科学化与规范化。涉及执法人员部门在明确的工作中才需要做有法可依,才需要促成我国农业踏上可持续发展的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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